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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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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2020-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0-064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 12,070 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海通证券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证券多添富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

●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自上一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8 月 20 日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8 月 20 日

(3)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

(4) 理财本金:70万元

(5) 产品收益计算方式: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6) 支付方式: 网银自主申购及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用。

(8)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9)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0)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交易杠杆倍数:无。

(12)违约责任:1.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2.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终止日期或兑付日期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2020 年 8 月 10 日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8 月 4 日 、2020 年 8 月 11 日

(3)产品到期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 12 月 28 日

(4)理财本金:7000万元 、3000万元

(5)产品收益计算方式:

(6)支付方式: 网上自主申购到期自动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 E×0.06%÷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 E×0.2%÷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8)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9)清算交收原则: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10)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交易杠杆倍数:无。

(12)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其它具有明显固定收益特征的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其收益权。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向第三方转让及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所形成的收益权,所得计入本计划财产。

3、广发多添富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X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8 月 24 日 、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8 月 26 日

(3)产品到期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4)理财本金:2000万元

(5)产品收益计算方式:管理人在各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基准业绩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基准业绩=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届尾。)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基准业绩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

(6)支付方式: 网上自主申购到期自动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 E *0.03% /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费每日计算,并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干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E *0.3% /365;H为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8)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9)清算交收原则:清算程序;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 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 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清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通告委托人。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 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10)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交易杠杆倍数:无。

(12)违约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托管人由于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了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管理人或托管人任意方不应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3)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利率远期、利率互换、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回购、证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以申购新股为主要投资策略的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存单、同业存单、可转让存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含银行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 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品种。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为保证收益型,风险等级较低,符合公司资金管理需求。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并已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期间将与受托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受托方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受托方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受托方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二)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公司同受托方保持着理财合作业务关系,未发生未兑现或者本金和利息损失的情况。公司查阅受托方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158,930,944.08元、交易性金融资产604,660,583.62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120,7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75.94%,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案例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 元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