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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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2020-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76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依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和《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相关要求,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圣源”) 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11日,青海圣源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01行初1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青海圣源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青海圣源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开庭传票,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青海圣源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已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青海圣源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青01行初16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责令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2、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青海圣源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