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13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年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具备解锁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4.6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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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监事会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请见2020年4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2020-047、2020-053)。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高能环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2020 年4月28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截至2020年6月11日,申报期间已满,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年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具备解锁资格,公司将对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4.6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贺智睿等47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4.66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03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首次授予部分涉及激励对象35人,回购价格调整为6.89元/股,回购股数为50.0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涉及激励对象12人,回购价格调整为8.18元/股,回购股数为14.58万股。(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4月28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关于2020年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758535),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4.6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9月18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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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尚处在自主行权期,公司股本存在因自主行权新增股份登记的情形,本次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同时,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