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4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8月25日,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有6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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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以及上述6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实,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5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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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张小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范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楼晶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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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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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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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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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律师:易双洲先生、邓亚军先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