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3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1,729,749.92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8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现已审理判决。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四方支行”)
被告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
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
被告三: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
被告四: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
被告五:黄博
被告六:邓天洲
二、本次诉讼起诉理由
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青岛中天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合计1亿元,期限1年,2018年11月28日被告一还款100万元。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进行调整,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青岛中天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均未履行担保义务。
综上,农行四方支行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177,064.92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二长春中天、被告三武汉中能、被告四湖北合能、被告五黄博、被告六邓天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150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借款本金9,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177,064.92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长春中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最高余额13,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春中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长春中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负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