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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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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0-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0-022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披露的《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2020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8号),具体内容如下: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郑良才、郑功、徐俭芬、赵奕清: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宁波精达该项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郑良才和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赵奕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宁波精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