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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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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8版)

2020-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8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0年10月22日下午16: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时间: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10月22日(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6、登记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证券事务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7、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梁惠玲

证券事务代表 胡昕

联系电话:0750-3167074

传真号码:0750-3167075

8、出席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2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于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会期1小时,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23”,投票简称为“金莱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0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意见:

如委托人无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临时股东会上代表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均予以确认。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5)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2、实施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未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发展阶段如改变则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7]号文)的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1,242.3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14]第5-0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于2014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