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0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11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11层公司会议室

3、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庆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6名,代表股份47,227,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4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31,8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7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5名,代表股份15,421,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名,代表股份15,303,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2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23名,代表股份15,303,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2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庆先生回避本议案表决,关联股东福建齐智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14,26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4704%;反对1,1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52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42,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124%;反对1,1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8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24%;反对1,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62,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92%;反对1,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陈益文、李诗滢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