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0-173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债券代码:114547 债券简称:19中交债
债券代码:149192 债券简称:20中交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月至2020年9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上升
(1)2020年1-9月业绩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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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7-9月业绩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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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我司在2020年度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收购广西中交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对2019年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注2:我司于2020年6月18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分派方案为按2019年末总股本 534,948,9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1.1元(含税)现金红利,送红股1股,转增资本公积2股,我司总股本已变更为695,433,689股,上述表格中每股收益按照送股后的总股本695,433,689计算。
二、业绩预告经过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主要原因说明
我司原联营企业昆明中交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本期实现对其控制,纳入我司合并范围,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合并日之前持有的昆明中交金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非经常性损益)约28,957.24万元,增加我司归母净利润约15,057.7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预告的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仅为初步核算数据,与2020年前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0-174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债券代码:114547 债券简称:19中交债
债券代码:149192 债券简称:20中交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4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45,118,597股。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70,797,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3.3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320,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6.70%。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2人,代表股份1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027 %。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45,107,5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