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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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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151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筹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对此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 2020 年2月11日至 2020年8月1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个月内(2020 年2月11日至 2020年8月10日),除下表列示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并结合公司进行激励计划实际情况,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上述人员系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知晓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全体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15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秋枫路36号院1号楼高能环境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刘泽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长李卫国、董事陈望明、魏丽、胡云忠,独立董事程凤朝、黄常波、王世海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其中李卫国委托凌锦明出席并投票表决;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张华振、何义军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文爱国列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2、3、7、8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议案4、5、6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1、2、3涉及本次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娜、余洪彬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