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卫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思源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寅女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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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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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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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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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民先生
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20-029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一服装》、《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0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披露如下:
报告期,公司依据“针织品”、“家用纺织品”、“服装服饰”进行品牌分类统计,同一商品大类无法细分(本公告牵涉内容统计口径相同,以下不再重复),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实体门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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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各品牌的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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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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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内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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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20-030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因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实施旧区改造项目的需要,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路188弄20号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经过友好协商,公司与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相关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征收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9,294,706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已经董事长审批同意),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易对方)为上海市虹口区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上述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被征收的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路188弄20号,属非居公租房性质,房屋使用面积为63.8平方米。
根据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此次旧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评估结果,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6,589,409.01元。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经双方协商相关补贴以及给予居住人安置补偿和搬迁奖励等,确定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款总计为人民币9,294,706元。上述标的房屋使用权人为本公司下属全资企业上海十二服装厂。上海十二服装厂原属于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螺服饰有限公司的全资企业,目前上海十二服装厂已注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海十二服装厂全部资产已归属本公司。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区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十二服装厂)
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房屋实际征收情况,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乙方的非居公租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路188弄20号,房屋用途居住,房屋使用面积63.8平方米。
2、甲方应补偿乙方合计9,294,706元,由房屋价值补偿、居住人安置补偿、搬迁奖励等款项组成。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15日内搬离原址并负责共同居住人/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乙方承担未按期搬迁的相关责任。
4、甲方在接收房屋后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总价9,294,706元。
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房屋征收事务所执壹份。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房屋征收对公司经营无影响。上述房屋征收事项所获得的补偿款,本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带来积极影响,具体金额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SL-106)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9日
公司代码:600630 公司简称:龙头股份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