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9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91号)核准,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2,8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60,940,566.04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61,859,433.9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1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三方)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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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冠盛股份(以下简称“甲方1”)、南京冠盛(以下简称“甲方2”)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晨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