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严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万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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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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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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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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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1年公司购买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正路集团贷款项目"信托产品4,500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2年8月11日到期后未能收回本金。经三年重整期,2017年7月2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止其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公司已在2017年半年报中计提了1500万元的减值准备。上半年,公司通过长安信托就债权与税收债权清偿顺序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诉讼,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2012年8月25日、8月29日、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2014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律程序已执行完毕。对于借款的剩余执行案款2027.20万元,公司已在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正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本季无新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2018年1月20日、2月13日、8月25日、2019年4月16日、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2018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
(3)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有条件通过,公司已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相关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核准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8月5日、8月24日、9月8日、9月17日、9月23日、9月24日、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虽然公司主导产品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自三季度以来,公司有机硅产品市场需求逐渐回暖,产品价格有所回升,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仍可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下降幅度将进一步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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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0一061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截止会议通知确定的2020年10月28日下午15时止,共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9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新安股份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新安股份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新安股份2020第三季度报告》。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新安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 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0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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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产量、销量为实物量(下同)。
注2:农药原药产品主要包括草甘膦原药、敌草隆原药等,农药原药其中一部分外销,一部分用于配制农药制剂产品。农药制剂产品主要包括各种规格的草甘膦水剂、草甘膦颗粒剂、敌草隆制剂等。
注3: 报告期外购原粉10,262吨,用于生产草甘膦制剂。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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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2020年1-9月主要产品价格同比有所下降,其中农药原药平均售价同比下降 12.75%;硅氧烷中间体平均售价同比下降12.7%;特种单体平均售价同比下降36.91%。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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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 2020年1-9月主要原材料价格同比有所下降,其中多聚甲醛平均单价同比下降16.34%;甲醇平均单价同比下降22.48%;液碱平均单价同比下降21.91%。
本报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9名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有条件通过,根据《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最终确定的交易金额,公司将向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发行数量为83,2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登记确认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股本将发生相应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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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内容外,《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已获公司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公司代码:600596 公司简称:新安股份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