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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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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0-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就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事宜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并对基金合同中投资、估值等章节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相应修订。相关基金名单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请参见附件,本次修订自2020年10月30日起生效。

二、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履行规定程序。本公司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3个工作日内披露。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一:相关基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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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

(一)对“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1、明确“投资范围”中“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主动基金以长城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将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被动基金以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将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在股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描述如下:

主动基金以长城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策略增加“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被动基金以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策略修改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二)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三)在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或/和“风险揭示”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如下:

1、重要提示增加如下描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2、风险提示增加如下描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