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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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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0-113号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48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在相关问题逐项落实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0-114号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思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公告如下:

“李思祺:

经查,你担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期间,你配偶崔勤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 月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5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警示函后李思祺先生高度重视,并对本次其配偶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此次教训,进一步推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