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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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峡股份 股票代码:002320 公告编号:2020-54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57号港航大厦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9,614,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7,506,3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2,108,2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朱火孟董事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9,578,39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6,24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245,0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反对36,24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海港一期重组配套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9,578,39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6,24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245,01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反对36,24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海轮渡投资建设新海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海口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3,212,295股,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4,500股,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266,76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反对14,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张晋顼律师、黄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