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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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0-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98 证券简称:优彩资源 公告编号:2020-020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日(周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富庄路2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的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泽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27,087,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57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5,669,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88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1,418,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8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4,929,1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108,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7,820,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9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

议案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08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28,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08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28,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周绮丽律师、王珵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3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14:30在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富庄路2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周绮丽律师、王珵敏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1),并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14:30在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富庄路2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14:30在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富庄路2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0月23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7,08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3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669,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8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418,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9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等股东均于2020年10月23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戴泽新先生主持。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部分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8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928,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8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928,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周绮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王珵敏

顾功耘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