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0版)
10、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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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0日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唐人神
股票代码:002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通讯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0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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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69年4月11日
3、商业登记证号码:02725117-000-07-20-A
4、注册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5、通讯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岭747号
6、通讯电话:00852-24766111
7、注册资本: 500万元港币
8、法定代表人:黄国盛
9、经营范围:投资,饲料及原料经营。
10、股权结构:黄烱南持股25%、黄金城持股16%、黄松泉持股16%、维裕企业有限公司持股18%、其昌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2.5%、金声有限公司持股1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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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唐人神股份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98,106,20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唐人神控股,并保证唐人神控股为排他的唯一受托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17日,公司向龙秋华、龙伟华发行的股票41,394,422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由49,319.5485万股变更为53,458.9907万股,大生行持股比例由14.39%被动稀释至13.28%,持股数70,981,267股不变。
(2)2017年5月22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7年3月17日公司总股本534,589,9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含税);同时,以截至公司2017年3月17日的总股本534,589,90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 267,294,953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801,884,860股,大生行持股数由70,981,267股增加至106,471,900股,持股比例为13.28%。
(3)2017年8月30日,公司发行34,685,939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26,396万元。上述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由801,884,860股增加至836,570,799 股,大生行持股比例由13.28%被动稀释至12.73%,持股数106,471,900股不变。
(4)因自身资金需要,大生行于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8,365,7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减持后大生行持股比例由12.73%减少至11.73%,持股数由106,471,900股减少至98,106,200股。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0]36 号”文同意,公司124,28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2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唐人转债”,债券代码“128092”,可转债转股期自2020年7月6日起,截至停止转股日2020年10月12日,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由转股前的总股本836,570,799股增加至979,077,582股,大生行持股数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后为10.02%。
2、2020年11月10日,唐人神控股、大生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大生行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占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唐人神控股行使,唐人神控股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它事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唐人神98,106,200股股份(唐人神总股本的10.02 %)(以下简称“授权股份”)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表决权(包括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乙方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表决权受托人。
2.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本次表决权委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唐人神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与控制权变动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以下简称“受托权利”),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1.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唐人神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唐人神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委托人持有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按相应比例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四)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若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1、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等权利受限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份转让事项。
2、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
3、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五节 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大生行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唐人神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投资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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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