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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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0-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0-12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4,816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业务发展等需要,公司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727,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在人民币14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工商银行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领益科技、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分别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在人民币3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亮彩”)与工商银行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领益科技、东方亮彩、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分别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在人民币4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尔康”)与工商银行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亮彩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向东方亮彩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起到2021年10月18日止。公司、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赛尔康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向深圳赛尔康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起到2021年10月21日止。公司、领益科技、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向东莞领杰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起到2021年10月21日止。公司、领益科技、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各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最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40,000万元/30,000万元/42,000万元)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分别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二)公司向招商银行提供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授信申请人【分别为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额度(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5,000万元/15,000万元/10,000万元)。

1.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 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21,704.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4.9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483,704.57万元,公司对深圳市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8,0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授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