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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查询结果的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公告编号:临2020-047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材”)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2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2月21日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板块的议案》、《关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9月26日公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预案(修订稿)》 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0月13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拆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做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19年8月20日)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9月25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 紫江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 紫江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 紫江企业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集团”、“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四) 紫江企业实际控制人;

(五) 相关中介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 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法人(不含安信证券,安信证券见下文)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刘罕、胡桂文、王虹、顾瑛、夏光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首次知晓本次分拆的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通过查阅紫江企业公告知晓。

2)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紫江企业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紫江企业的任何内幕信息。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阿君、胡国清、戴学斌、夏炳礼、侯郁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首次知晓本次分拆的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通过查阅紫江企业公告知晓。本人于考察期间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行为,系依赖于紫江企业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紫江企业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确属独立和正常的个人投资行为。

2)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紫江企业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任何关于紫江企业本次分拆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沈新平、顾卫东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首次知晓本次分拆的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通过查阅紫江企业公告知晓。

2)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紫江企业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紫江企业的任何内幕信息。

3)出于谨慎考虑,无论本人上述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行为是否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均愿意将因上述买卖紫江企业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和潜在收益上交紫江企业。”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情形。

(三)安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安信证券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交易是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量化投资的行为,属于量化投资范畴。安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安信证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紫江企业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安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安信证券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分拆涉及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分拆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法人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上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紫江企业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综上,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有关保密条款,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如前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前述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