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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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20-092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担任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由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由五矿证券承继原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19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2019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9]318号)。

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五矿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继。中信建投证券已指派袁晨先生、杨鑫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袁晨先生、杨鑫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对五矿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袁晨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并购部高级副总裁,曾参与或主持的项目有:大豪科技IPO、桂发祥IPO、中国卫星配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江苏国信非公开发行、中钢天源非公开发行、协鑫集成恢复上市、中国医药换股吸收合并天方药业、协鑫集成重大资产重组、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河北宣工重大资产重组、中体产业重大资产重组、山鼎设计重大资产重组、同达创业重大资产重组等。

杨鑫强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13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参与或主持的项目有:中广天择IPO、晶方科技IPO、斯莱克IPO、杭锅股份IPO、广电网络可转债、宝通科技可转债、唐德影视控制权转让重组项目、思美传媒重大资产重组、宝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20- 093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由中信建投承接公司原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截止2020年11月6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18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027619000135843,截至2020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16.55730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互联网影视剧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晨、杨鑫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20-094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19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3118)。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