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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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4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到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

关于孔建肃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10月22日,公司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撤销(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案”。今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4359号《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通知该再审案件已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案件及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4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15日,原告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利率为年利率36%。2018年1月24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15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8年6月20日,孔建肃就其与公司等7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3、2019年7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各原被告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20,438,376.55元,支付利息604,751.96元,并应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建肃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35,9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针对上述判决书,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浙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案件外,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再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违规借款案件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10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41,000万元,其中1起正在一审审理中,已开庭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本金金额7,000万元;7起已终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涉案本金金额29,500万元;2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4,500万元。前述违规借款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因此由违规借款引起的还款义务,公司都将积极与前述承诺人沟通并督促其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