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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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95 证券简称:福昕软件 公告编号:2020-013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11月20日在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5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雪鸿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决策程序和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95 证券简称:福昕软件 公告编号:2020-014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皆同意公司使用2,132.7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9号)核准,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1,204.00万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3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71,901,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5,422,606.3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6,478,593.67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了华兴所(2020)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G-039号),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132.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132.7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G-039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券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等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且已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福昕软件本次使用2,132.78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G-039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决策程序和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G-039号);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95 证券简称:福昕软件 公告编号:2020-015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皆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9号)核准,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1,204.00万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3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71,901,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5,422,606.3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6,478,593.67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了华兴所(2020)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的原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如下: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本次拟新增全资子公司Foxit Software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福昕美国”)、Foxit Europe GmbH(以下简称“福昕欧洲”)为“PDF产品研发及升级项目”、“文档智能云服务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福昕美国、福昕欧洲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并通过股东借款、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对应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考虑到公司原在北京、合肥、南京等地设有分公司,并在深圳、成都以及西安等地新设了分公司,为了提高研发效率,充分利用公司的研发资源,实现跨区域的协同合作,拟将“PDF产品研发及升级项目”、“文档智能云服务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增加新设分公司所在地深圳、成都和西安;“前沿文档技术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由“福州软件园”增加为福州、北京、合肥、南京、深圳、成都和西安。

(三)调整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上述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除前述新增的两家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以及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资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及风险

公司本次将福昕美国与福昕欧洲纳入“PDF产品研发及升级项目”、“文档智能云服务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将深圳、成都和西安加入“PDF产品研发及升级项目”、“文档智能云服务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将“前沿文档技术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由“福州软件园”增加至“中国(包含福州、北京、合肥、南京、深圳、成都和西安)”,系基于上述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