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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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2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20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20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于暂停过户日前一日下午收市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9、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以下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审议及批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关于〈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4、审议及批准《关于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5、审议及批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6、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7、审议及批准《关于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8、审议及批准《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9、审议及批准《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10、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

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