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5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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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梁熹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梁钰祥先生、董事曹晨钟先生因公务在外,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杨永忠先生、独立董事曹麒麟先生、独立董事孙卫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吴国强先生因公务在外,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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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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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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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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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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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01(已剔除董监高投票);议案1、2、3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该三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祝雪琪、卢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6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0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0月24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0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0年11月1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3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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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
经核查,上述33人中,赵敏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其在知悉股权事项后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其余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其本人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是因为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而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除1名激励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