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70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2019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2019年第二季度,你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珠宝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购翡翠原石,因无力支付货款而使用黄金制品抵付货款。对此,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黄金制品销售收入4.78亿元。然而在2019年年报中,你公司考虑到相关收入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调减了当年收入4.78亿元,进而导致半年报、三季报与年报收入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2019年第二季度,因相关债权人通过法院拍卖共同担保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的相关资产实现债权1.36亿元,你公司将对其担保义务所确认的9.03亿元预计负债减计了1.36亿元,并同时确认了营业外收入1.36亿元。然而在2019年年报中,你公司考虑到共同担保方单方面履行担保义务,不应减少你公司对外义务,因此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而应确认为对兴龙实业的债务。对此,你公司调减了当年营业外收入1.36亿元,进而导致半年报、三季报与年报净利润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错报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且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019年5月,你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珠宝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购翡翠原石29块,合同金额(含税)共计5.4亿元,因无力支付货款,你公司使用库存黄金制品抵偿了采购货款。经查,上述三家珠宝店均系你公司相关人员能够控制的相关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应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小贷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披露了深圳市东方金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44个小贷客户,其中有部分客户为公司相关人员能够控制的相关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上述客户应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但你公司未将相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另经查,有大量小贷公司资金实际流向了实际控制人赵宁、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和其他关联方,相关行为构成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同时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责令你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进行更正;二是对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补充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三是全面自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小贷公司借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实际金额,及时披露自查情况,并立即归还占用款项。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