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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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7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3日,管理人收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发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执1332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0591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皖01执1361民初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2020)皖01执1361民初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9月17日、2020年4月25、2020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42)、《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01执133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5,554,931.68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34%股权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10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作出(2020)湘10破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执133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6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4,840万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第一期应收账款为324,650元;第二期应收账款以4,8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扣除已付875,178.08元);

(3)被告曹永贵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曹永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5)驳回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曹永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郴州市三曦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591民初824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582,654.98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75,518.9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全部未付租金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

(3)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15,426元;

(4)被告曹永贵、许丽、郴州市三曦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640元由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郴州市三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曹永贵

被执行人:许丽

2、案由:保理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1361民初号之七和《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1361民初号之十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1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现其管理人申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判项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5日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将通知前述案件原告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并向相关法院提出中止诉讼、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等相关申请,因后续判决、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0)川01执1332号;

2、《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

3、《民事判决书》(2019)苏0591民初8243号;

4、《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1361民初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0)皖01执1361民初号之十二。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7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裁定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管理人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