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20-074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宣判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408.0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货款14,080,314.8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由于永康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此后续的判决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对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足额计提了坏账损失,因此本次判决及后续的执行情况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7月14日,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一039号),因公司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永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出《民事判决书》【(2020)浙0784民初423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货款14,080,314.8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4,080,314.8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此,一审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足额计提了坏账损失,因此本次诉讼的判决及后续执行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