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3版)
(上接33版)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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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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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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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文件,包括《股份认购协议》《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放弃表决权承诺函》;
(四)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1、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4、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其他相关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四)法律意见书。
二、备至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敏放
2020年12月17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肖 程 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朝晖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学兵 韩公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樑
2020年12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敏放
2020年12月17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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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敏放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