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西部能源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探转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西部能源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探转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报告,西部能源已于2020年12月25日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探转采〕》,同时收到《采矿权缴款通知书》(K20201225122918)。西部能源已于今日缴纳了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部能源和红庆梁煤矿基本情况
西部能源成立于2004年4月成立,目前注册资本13.35亿元,注册地址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阿斯尔大街(林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马成甫,主要业务为建设开发塔然高勒矿区红庆梁煤矿。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井田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红庆梁煤矿井田面积48.5810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为74,168万吨,涉及开采规模为600万吨/年。
二、签署协议情况
1、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采矿权出让方:内蒙古自然资源厅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口号。
法定代表人:隋维钧
采矿权受让方: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阿斯尔大街(林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成甫
2、协议的主要内容
(1)矿产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出让采矿权,受让人在批准的范围内,享有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2)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是受让人依据持有的探矿权, 勘查许可证证号:1506000520017。2006年1月20日,原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矿化字〔2006〕019号)批复了红庆梁井田划定矿区范围。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转为采矿权,项目名称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地理位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开采矿种为:煤。依据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井田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红庆梁煤矿井田面积48.5810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为74,168万吨, 依据受让人提供的《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矿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式:综采,设计开采规模600万吨/年。
(3)本采矿权出让年限:自本合同生效之目起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出让年限到期后,在本采矿权范围内本次出让的资源储量仍未耗竭的,受让人可依法向出让人提出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本合同可继续按照延续采矿许可证年限顺延。
(4)出让收益及缴纳方式和时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内自然收益公开〔2020〕32号)之附件1“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估算得到的‘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的出让收益为310,097.49万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综〔2019〕989号):煤炭空白区按照每平方公里1万元标准缴纳过部分探矿权价款的煤炭探矿权或已转为采矿权的,对落实了转化项目的配置资源量,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范围内涉及落实转化项目的配置资源量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范围内涉及落实转化项目配置的资源量2.59亿吨和1万元/平方公里计算探矿权价款的48.5810k㎡的空白区域,按国家及内蒙古出让收益相关管理办法,需予以扣减。则:‘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采矿权’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201,760.63 万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分期缴纳额度每年不低于800万元”的规定,受让人按文件规定首次缴纳40,352.14万元,按采矿权30年计算,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缴纳5,565.81万元,每年缴纳日期为取得采矿日期逐年缴纳。
出让人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敕勒川大街支行
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账号:0602005729024908738
三、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额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高于规定额度的,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根据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结果显示,西部能源应缴纳出让收益总计201,760.63万元;按首期至少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20%的标准计算,西部能源首次缴纳金额为40,352.13万元,剩余资金在30年内逐年缴清。
四、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1、对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影响
西部能源红庆梁煤矿待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总计201,760.63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62%,采矿权出让收益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按照产量法,在红庆梁煤矿达到设计产能情况下,该部分采矿权每年的摊销额为2,43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201,760.63万元/可采储量49,865.95万吨×产量600万吨)。
红庆梁煤矿未来的产量将受到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及西部能源的后续工作
在西部能源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内蒙古自治区申领红庆梁煤矿采矿许可证;在获得采矿许可证后,还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续办理相关权证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才又出让合同》〔探转采〕。
2、内蒙古自然资源厅《采矿权缴款通知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