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科陆 公告编号:20201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存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起诉材料,该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根据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调解通知书》,已前往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原告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达成诉前和解。公司(乙方)与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1)、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甲方2)就公司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代偿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有关事宜签订了《担保代偿协议书》,《担保代偿协议书》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金代偿支付方式
乙方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代偿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两年内的八个季度,每季度末向甲方代偿支付本金人民币2,412.5万元。
2、逾期利息代偿支付方式
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借款期限届满以后未清偿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即2,430万元,乙方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两年内的八个季度,每季度末向甲方代偿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03.75万元;乙方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代偿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后,应在2021年1月1日起,未代偿支付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在2022年底一次性代偿支付利息1,302.75万元。
3、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期的代偿支付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将之后各期代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付清。
4、在乙方履行上述代偿支付安排的同时,乙方可向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和其他保证人追偿,甲方积极协助,促使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和其他保证人共同偿还债务,积极协助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重新达成有效的内部担保份额协议。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是否重新达成有效的内部担保份额协议,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
如乙方拟参与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后续的经营管理,政府将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5、本协议未尽事宜,继续适用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原告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与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诉前和解并自愿履行。因原告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2020)赣05民初241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9年底就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担保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24,300万元。
根据《担保代偿协议书》约定,公司2020年度预计就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借款期限届满以后未清偿的逾期利息计提预计负债2,430万元,2021年度预计就未代偿本金计算的利息承担损失940.88万元,2021年度预计就未代偿本金计算的利息承担损失361.87万元(最终数据以当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担保代偿协议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