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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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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信息披露

2020-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冯大爷:小钟老师,我看到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科创板的自愿信息披露指引,自愿信息披露是啥意思?和我们中小投资者有关系吗?

小钟老师:您说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吧?简单来讲,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包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可以由公司自主决策。《指引》强调: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这也是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

冯大爷:既然是自愿披露的信息,那岂不是上市公司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我们还能相信吗?

小钟老师:您不用担心,《指引》说:“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和任性披露,科创公司在自主判断和决策的同时,也需要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这里的基本要求,就是证券法所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有误导性称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此次出台《指引》,也是为了建立统一标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从整体上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同时,《指引》专门辟出了一个部分,对一些利用自愿信息披露“蹭热点”的不当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更加谨慎地披露与市场热点相关的公告:“自愿披露与市场热点有关的信息,除遵守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当额外关注披露可能造成的市场影响,避免误导投资者。”

冯大爷:明白了,即使是自愿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也是要负责任的,不能瞎炒作、忽悠人。不过我总觉得自愿披露的信息都可有可无,不太重要。

小钟老师:作为强制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自愿信息披露还是很有必要的。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内部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信息,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就拿拥有“硬科技”的科创企业来说,它们在内部治理、盈利模式、产品形态、研发活动等方面与传统企业往往存在差异。科创企业的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维度进行呈现,而强制信息披露虽然更具有普适性但缺乏对科创企业的针对性,而自愿信息披露能够很好地弥补这一点。从数量看,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数量已经占到总数的20%左右;从类型看,科创公司还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等信息,这对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加深投资者对科创公司的认识和理解,都是非常有益的。

冯大爷:看来还是要多关注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哪些信息属于自愿披露的呢?上证e互动平台上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的问答也算其中的一部分吗?

小钟老师:为了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指引》要求科创公司在以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您只要一看公告标题,就知道哪些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了。上证e互动平台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但《指引》强调,要“避免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自愿信息披露。具体的,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答复投资者疑问时,需要区分所答复的内容是属于强制披露或者自愿披露事项,还是属于对已披露事项的解释说明或者其他不属于持续披露范畴的信息。如果属于前者,则应当通过在法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不能将上证e互动平台作为信息披露平台,对投资者的答疑和正式的信息披露之间要有所区分。

冯大爷:有道理,如果是需要让广大投资者都知晓的事项,那还是应当公告,不能只针对个别投资者进行说明。谢谢小钟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