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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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实施的进展公告

2020-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0-临07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实施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与民生银行签订的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9日,详细请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120)。

根据天富集团向民生银行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申请开立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情况,该笔业务主债务期限实际为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担保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9日,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担保条款未发生变化。主要担保内容如下:

1.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元)。

2.保证合同担保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

3.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25,880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3.1801%;其中为公司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73,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8681%;新疆天富金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余额为13,88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0664%;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担保余额为539,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0.2456%。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