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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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1-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21-004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蛇口”)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投控签署〈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终止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终止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0年7月13日)起至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之日(2020年11月13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不含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自然人樊时芳及中信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自查主体存在交易招商蛇口的情况,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招商蛇口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然人樊时芳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招商蛇口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樊时芳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以及中信证券对樊时芳的访谈,樊时芳对自查期间买卖招商蛇口股票的行为,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本人作为交易对手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因作为交易对手的财务总监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本人于2020年3月1日首次知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7月15日)买卖招商蛇口股票的行为系在招商蛇口于2020年6月1日停牌、6月8日披露重组预案后,基于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及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招商蛇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招商蛇口的股票。

4、为尽可能消除由于本人认识偏差而导致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疏忽操作造成的影响,本人承诺,在自查期间买卖招商蛇口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本人将全额上缴给招商蛇口。

5、本人承诺所披露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招商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显示,樊时芳已于2020年7月21日将其在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自查报告所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招商蛇口股票的收益款219,473.65元上缴至招商蛇口账户。

(二)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在招商蛇口股票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招商蛇口股票817,639股,卖出招商蛇口股票1,279,584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招商蛇口股票6,921,176股,累计卖2,779,307股。截至自查期末,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招商蛇口股票11,374股,信用融券专户账户持有招商蛇口股票392,260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招商蛇口股票5,281,131股。

中信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中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说明和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三)招商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为本次交易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招商证券公司股票账户交易招商蛇口股票详细信息如下:

招商证券除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外,没有买卖招商蛇口股票的行为,也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招商蛇口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招商证券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招商蛇口股票行为是在未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独立决策。

招商证券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说明和承诺:

“本公司及子公司买卖招商蛇口股票严格遵守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招商证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证券投资总部及各子公司并无人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部门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及子公司买卖招商蛇口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

自查期间,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四)国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为本次交易中深投控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国信证券公司股票账户交易招商蛇口股票详细信息如下:

除融券业务及融券券源划拨导致的股票数量变动外,国信证券针对国信证券鼎信掘金3号资产管理计划在自查期间通过国信证券九交易单元买卖招商蛇口股票情况说明如下:“国信证券鼎信掘金3号资产管理计划在7月17日买入3,900股,7月31日、8月3日分别卖出3,900股、88,200股招商蛇口股票。但该产品系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为基于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下称“模型”)构建的基于沪深300指数增强的股票组合进行量化投资。模型是以中证800指数成分股为选股范围,构建的股票组合是分散化程度较高的投资组合,交易方式是采取一篮子股票买卖(恒生O32中的组合指令)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招商蛇口股票的违规行为。”

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说明和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本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招商蛇口”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岀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机构和人员岀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上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招商蛇口股票是根据自身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21-003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1月13日会议以通讯方式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总法律顾问刘晔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简历:

刘晔:男,48岁。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总法律顾问、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深圳招商伊敦酒店及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本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刘晔先生持有公司股票89,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