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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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案件相关应收款项全部计提坏账准备,目前本案二审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后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30日,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因与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源”)、王睿华、郝炜等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中清源归还相关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王睿华、郝炜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基本情况及案由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2号)。

2020年1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号)中披露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

二、本次上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案件通知书(2020)苏民终10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樊三星、孙存军、王松起因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议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48号民事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本案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已全部计提坏账准备。鉴于本次二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