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2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3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本次非独立董事的补选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

(三)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三星新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三星新材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13)。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 备查文件

1、三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附件:

常旭先生: 1984年4月出生,浙江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博士研究生毕业,注册会计师。曾任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0年12月进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投资总监。

常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张卫强先生:1970 年 9月出生,高中学历。2009年进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驻外后勤、人事部职员,现任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职员。

张卫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09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1年2月3日以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1年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娟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三星新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9日

● 备查文件

1、三星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10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辞职情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9),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徐芬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职务。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丁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丁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丁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董事会对丁涛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非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常旭先生、张卫强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常旭先生、张卫强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本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名常旭先生、张卫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三、专门委员会补选情况

鉴于丁涛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其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董事王雪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 备查文件

1、三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附件:

常旭先生:1984年4月出生,浙江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博士研究生毕业,注册会计师。曾任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0年12月进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投资总监。

常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张卫强先生:1970 年 9月出生,高中学历。2009年进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驻外后勤、人事部职员,现任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职员。

张卫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11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将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00股(其中徐芬16,000股、沈国强8,000股、姚国良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扣除由公司代管的该部分股票所对应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公示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期间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和发表了意见。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募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1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43名激励对象1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9.365 元/股。

2018年12月19日,公司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截至2019年11月22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33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三)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解锁情况

2019 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2020 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四)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情况

2021 年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00股(其中徐芬16,000股、沈国强8,000股、姚国良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扣除由公司代管的该部分股票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条款的规定,鉴于原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上述 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条款规定,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一解除限售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为28,000股(其中徐芬16,000股、沈国强8,000股、姚国良4,000股),回购价格=9.365元/股+9.365元/股×2.1%/365×实际持股天数(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2.1%)。实际持股天数自授予登记之日起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事项之日止。即回购价格=9.365元/股+9.365元/股×2.1%/365×783天=9.79元/股,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得到的2018年、2019年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总价款为 274,12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注:因“三星转债”处于转股期间,三星新材总股本随转股情况变化,后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股份合计数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最终结果以中登公司的数据为准。本次变动前股本情况为公司截至2021 年2月5日股本数据。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是公司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三)律师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与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注册资本减少相关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 备查文件

1、三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三星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12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原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9.79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9,550,000元变更为89,522,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

2、申报时间:自2021年2月9日起 45 天内(8:00-11:00;13:00-17: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杨琦

4、联系电话:0572-8370557

5、传真号码:0572-8469588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13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2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2月2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33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2月24日

至2021年2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8)、《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及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1年2月2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333号)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

联系人:杨琦

联系电话:0572-8370557

传真:0572-8469588

邮编:313213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三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