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1年1 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日(2020年7月3日)前6个月(2020年1月3日)至终止本次重组公告披露之日(2021年1月16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之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在本次重组披露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重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以下人员外存在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行为外,其余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交易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形。
■
■
上述自查主体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形出具了说明。
(1)李智吉出具的说明如下:
“本人李智吉,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于2020年7月2日收盘后知悉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经自查,本人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 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人于2020年1月3日合计持股数为249,000股,鉴于上市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上述合计持股数考虑期间除权除息影响后为348,600股。
本人于2020年7月2日合计持股数为346,800股,即本人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 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累计净卖出1,800股(考虑期间除权除息影响)。
本人在二级市场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系根据个人资金需求、二级市场走势、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在买卖展鹏科技股票时,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展鹏科技本次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2)姜波出具的说明如下:
“继展鹏科技公告转让控股权给硅谷天堂后,看好展鹏科技未来发展,因此在有资金闲余情况下于2020年7月16日买入了展鹏科技。目前仍然看好展鹏科技未来发展,因此继续持有展鹏科技。”
(3)徐群英出具的说明如下:
“继展鹏科技公告转让控股权给硅谷天堂后,看好展鹏科技未来发展,因此在有资金闲余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8月4日、9月3日买入了展鹏科技。目前仍然看好展鹏科技未来发展,因此继续持有展鹏科技。”
(4)赵健出具的说明如下:
“展鹏科技继2020年7月6日公告实控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控股权拟发生变更后,2020年7月16日财务顾问申万宏源出具了核查意见,由于展鹏科技是家传统的电梯部件制造企业,每年业绩增长稳定且股价受到明显低估,基于前述股权变更将让市场对展鹏科技合理估值有更清晰的认识,因此2020年7月17日于二级市场买入了展鹏科技。2020年7年17日至2020年11月11月期间根据资金闲余情况和股票市场股价波动情况进行了买进卖出操作。2020年11月11日展鹏科技公告股权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展鹏的市场价格超出了硅谷天堂的收购价,股价明显高估,因此在2020年11月12日将所有股票抛售完成。”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述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行为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下属金融创新部门依据已公开披露信息及自身资金需求而做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李智吉、姜波、徐群英、赵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形,除此之外,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其他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李智吉、姜波、徐群英、赵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展鹏科技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披露情形,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