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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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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013

债券代码:113570 债券简称:百达转债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达精工”)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阮卢安与方东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百达精工共计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59%)协议转让给方东晖。其中施小友转让3,1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6%),张启春转让2,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阮吉林转让2,5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4%),张启斌转让1,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7%),阮卢安转让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2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阮卢安与方东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百达精工共计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59%)协议转让给方东晖。其中施小友转让3,1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6%),张启春转让2,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阮吉林转让2,5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4%),张启斌转让1,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7%),阮卢安转让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本次转让价格7.5元/股,转让价款共计75,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拟转让股份来源及性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上述协议转让及股份过户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上述转让方均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 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另外,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阮吉林先生、张启斌先生通过百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合计51,896,051股(其中施小友占31.50%、阮吉林占31.50%、张启春占25.00%、张启斌占12.0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0%;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阮吉林先生、张启斌先生通过台州市创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合计15,303,949股(其中施小友占31.50%、阮吉林占31.50%、张启春占25.00%、张启斌占12.0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8.55%;张启斌先生通过台州市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21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施小友先生: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4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8.80%。

张启春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98%。

阮吉林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5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5.79%。

张启斌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3.35%。

阮卢安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阮吉林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1%。

(二)股份受让方

方东晖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3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8%。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施小友(甲方1)、张启春(甲方2)、阮吉林(甲方3)、张启斌(甲方4)、阮卢安(甲方5)

受让方(乙方):方东晖

(一)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份,指甲方各方持有的百达精工共计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百达精工当前股份总数的5.59%。其中甲方1向乙方转让3,150,000股,甲方2向乙方转让2,500,000股,甲方3向乙方转让2,580,000股,甲方4向乙方转让1,200,000股,甲方5向乙方转让570,000股。

2.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3.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7.5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75,000,000元。

4.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款。

(二)过渡期间损益及相关安排

1.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乙方享有)。

2.各方同意,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格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三)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审核。各方均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甲乙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本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任一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2)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3.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在过户给乙方时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为百达控股。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阮卢安、方东晖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百达精工

股票代码:60333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施小友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坚决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姓名:张启春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解放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姓名:阮吉林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村南大街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姓名:张启斌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解放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姓名:阮卢安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山新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1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施小友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3326011954********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坚决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名称:张启春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3326011963********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解放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名称:阮吉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3326011963********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村南大街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名称:张启斌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3326011970********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解放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名称:阮卢安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3310021987********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山新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 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阮卢安因个人资金需求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阮卢安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施小友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4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8.80%;本次转让3,15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59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7.04%。

张启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98%;本次转让2,5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9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59%。

阮吉林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5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5.79%;本次转让2,58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77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4%。

张启斌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3.35%;本次转让1,2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8%。

阮卢安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阮吉林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1%;本次转让57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9%。

另外,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阮吉林先生、张启斌先生通过百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合计51,896,051股(其中施小友占31.50%、阮吉林占31.50%、张启春占25.00%、张启斌占12.0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0%;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阮吉林先生、张启斌先生通过台州市创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合计15,303,949股(其中施小友占31.50%、阮吉林占31.50%、张启春占25.00%、张启斌占12.0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8.55%;张启斌先生通过台州市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21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的股份。

百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质押42,764,433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0%。除前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于2020年7月5日在中国台州市椒江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阮卢安系阮吉林之子,台州市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张启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2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阮卢安与方东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百达精工共计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59%)协议转让给方东晖。其中施小友转让3,1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6%),张启春转让2,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阮吉林转让2,5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4%),张启斌转让1,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7%),阮卢安转让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

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阮卢安与方东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施小友(甲方1)、张启春(甲方2)、阮吉林(甲方3)、张启斌(甲方4)、阮卢安(甲方5)

受让方(乙方):方东晖

(一)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份,指甲方各方持有的百达精工共计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百达精工当前股份总数的5.59%。其中甲方1向乙方转让3,150,000股,甲方2向乙方转让2,500,000股,甲方3向乙方转让2,580,000股,甲方4向乙方转让1,200,000股,甲方5向乙方转让570,000股。

2.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3.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7.5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75,000,000元。

4.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款。

(二)过渡期间损益及相关安排

1.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乙方享有)。

2.各方同意,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格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三)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审核。各方均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甲乙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本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任一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2)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3.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在过户给乙方时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百达精工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电话:0576-8900716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阮卢安

签署日期:2021年2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阮卢安

日期:2021年2月8日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百达精工

股票代码:60333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东晖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1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方东晖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3310811987********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 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股票代码:002793)股份20,884,500股,占罗欣药业总股本1.4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另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股份110,736,34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股份20,884,500股,占罗欣药业总股本8.9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和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受让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方东晖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方东晖系百达精工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方东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3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方东晖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93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6.6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2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阮卢安与方东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百达精工共计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59%)协议转让给方东晖。其中施小友转让3,1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6%),张启春转让2,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阮吉林转让2,5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4%),张启斌转让1,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7%),阮卢安转让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

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张启斌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阮卢安与方东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施小友(甲方1)、张启春(甲方2)、阮吉林(甲方3)、张启斌(甲方4)、阮卢安(甲方5)

受让方(乙方):方东晖

(一)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份,指甲方各方持有的百达精工共计1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百达精工当前股份总数的5.59%。其中甲方1向乙方转让3,150,000股,甲方2向乙方转让2,500,000股,甲方3向乙方转让2,580,000股,甲方4向乙方转让1,200,000股,甲方5向乙方转让570,000股。

2.甲方将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及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3.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7.5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75,000,000元。

4.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0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款。

(二)过渡期间损益及相关安排

1.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为避免疑义,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乙方享有)。

2.各方同意,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和价格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权。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三)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审核。各方均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2.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甲乙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本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任一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2)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3.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在过户给乙方时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卖百达精工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百达精工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电话:0576-8900716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东晖

签署日期:2021年2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东晖

日期: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