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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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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4版)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若因市场原因导致激励效果不足,董事会可决定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且公司继续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相关所得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规定需对回购的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 +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 )÷[P 1×(1 +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回购数量与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因本计划第八章第二节规定事项回购的应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 =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预估授予日在 2021 年 4 月初,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21年 2 月 8 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为 5.10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 二月 八日

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公告编号:2021-008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3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马国鑫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3月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马国鑫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马国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3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马国鑫先生曾先后任杭州医疗器械厂主任、副经理,浙江省家用电器协会筹备组成员、主任、副秘书长。现任浙江省家用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17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同时兼任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1年2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3月3日 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07)。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截止 2021 年 2 月 25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21 年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30)。

3、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

①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授权委托书原件;

④ 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法人股东所提交的上述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

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个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

收件人:李洁

邮编:310018

电话:0571-8817792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 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马国鑫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马国鑫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 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