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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
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2021-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1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

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褚淑霞持有的48,000,000股公司股票(股份性质为限售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0.4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后结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查询阿里拍卖网站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褚淑霞关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在“阿里拍卖·司法”(sf.taobao.com)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将公开拍卖褚淑霞持有的48,0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0.4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现将本次拍卖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拍卖公告主要内容

本次公开拍卖褚淑霞持有的公司48,000,000股股票(股份性质为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该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本次拍卖公告的主要情况如下:

1、拍卖标的

公司控股股东褚淑霞持有的ST瑞德48,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瑞德,证券代码:600666,股权性质为限售股)。

评估参考价:5,232万元,起拍价:3,662.4万元,保证金:370万元,增价幅度:18万元。

本次针对股票的网络司法拍卖的评估参考价为2021年1月26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每股1.09元。

特别提醒:股票划拨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时间

2021年3月1日10时至2021年3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时点顺延五分钟。

3、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4、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如需办理委托事项,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其亲自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需提前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经法院审核后,方可代理签署成交确认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特别提示:竞买人需在竞买前自行了解股权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5、参加竞拍主体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6、拍卖保证金及余款支付

拍卖竞价前将通过淘宝系统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交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请在2021年3月9日17时前交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2021)京02执恢24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

账号:0200059338026815949

注:以上数字及括号均为半角符号。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7、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

重点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具体内容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为准。

二、相关风险提示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涉及股份来源为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发行的股份,股份性质为限售股。因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在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了业绩补偿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注入资产2015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低于27,879.59万元;2015年与2016年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69,229.58万元;2015年、2016年与2017年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121,554.46万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需按照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所有股东于2015年1月23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补偿。根据《补偿协议》约定,首先由左洪波、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根据注入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褚淑霞应分担的赔偿股份数160,625,496股,已超过其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业绩补偿尚未履行,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

若本次拍卖完成,买受人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承接相应的业绩补偿承诺义务,本次拍卖涉及股份限售锁定期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日。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如本次拍卖完成,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1,754,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后结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拍卖、变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1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涉及的金额:本金2.4亿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诉讼事项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8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北新支行”)

被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科技”)、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东莞”)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22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金额人民币2.4亿元,授信期限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10月12日,利率及利息的计付以《额度使用申请》记载为准,约定逾期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日原告与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签订了《保证合同》,2018年3月13日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保证合同》,2018年3月16日与奥瑞德东莞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秋冠光电价值56,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不动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3月13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七台河奥瑞德价值17,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奥瑞德有限用其拥有的奥瑞德东莞价值3,55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2月28日,奥瑞德有限向原告申请使用额度人民币2.4亿元,期限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5%计收利息,同日原告依其申请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未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24.2(5)要求的消除不利影响,影响了原告债权安全,故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宣布与奥瑞德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8年4月16日,并要求借款人于2018年4月16日前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并结清利息,被告签收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2018年4月16日被告未按期归还。同时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2),公告显示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份已全部被法院冻结。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宣布原告与奥瑞德有限签订的编号为2018贷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奥瑞德有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亿元,利息人民币926,729元(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此后至清偿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罚50%计算),本息合计金额人民币240,926,729元;

(2)请求加倍支付判决生效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对奥瑞德有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奥瑞德有限以其抵押的位于宾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黑(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90号,黑(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93号对应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依法折价或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

(5)请求法院判令奥瑞德有限以其质押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松北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4号的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司56,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800241786号的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3,550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七)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1号的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7,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数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

(6)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黑龙江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初43号,判决如下:

(1)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交行北新支行借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其中,合同期内利息,以本金2.4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2.4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

(2)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北新支行有权以奥瑞德有限抵押的黑(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90、00002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质押的(松北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4号、(七)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1号、(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80024178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奥瑞德、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交行北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43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共同负担。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奥瑞德、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43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奥瑞德有限、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秋冠光电、新航科技、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433.65元,由奥瑞德东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