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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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1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号26号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俊斌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倪卫琴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购置房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穗、费俊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