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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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1-009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2月10日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5,377,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15,472,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69%;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9,90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51%。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3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458,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2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8,81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6%;反对1,641,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81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36%;反对1,641,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00,369,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4%;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36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4%;反对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8,817,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9%;反对1,640,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8,817,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39%;反对1,640,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