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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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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6版)

2021-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6版)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4、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9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成立满三年后继续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审议变更:1、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2、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根据上述变更修改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8年1月1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规模达10,009,999,000.00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机构持有了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在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以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