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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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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6版)

毕马威华振承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陈思杰,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思杰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吴钟鸣,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吴钟鸣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宋晨阳,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宋晨阳在毕马威华振全职工作,现为审计业务合伙人,具备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843万元,较上一年审计费用增加5%,其中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65万元。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认为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21-008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系列

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关联法人(以下简称“人保系列关联法人”)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54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256亿元,有效期3年。关联董事傅安平先生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796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540亿元,用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56亿元,交易类别包括客户定制理财、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业务、保险服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资产托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本次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超过公司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在北京西交民巷108号挂牌成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财政部,法定代表人罗熹,注册资本人民币442.24亿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于2018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国内第五家“A+H”股上市的保险企业。历经70多年发展, 人保集团现已成为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旗下拥有十多家专业子公司,业务范围覆盖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资产管理、不动产投资和另类投资、金融科技等领域。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2.90%的股份,且向公司派驻董事傅安平先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5日同意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796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54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56亿元。

由于原审批额度即将于2021年4月30日届满,本次重新核定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796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540亿元,用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56亿元,交易类别包括客户定制理财、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业务、保险服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资产托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相关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Paul M.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林华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21-009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

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7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53亿元,有效期3年。关联董事韩敬文先生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223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70亿元,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15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2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53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托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本次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但未超过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出资人为国务院,由财政部对其国有资产实行监管。该公司成立于1983年12月15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570亿元,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经营范围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计持有公司9.90%的股份,且向公司派驻了董事韩敬文先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5日同意追加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47.6亿元,变更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合计人民币203亿元,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5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53亿元,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

由于原审批额度即将于2021年4月30日届满,本次重新核定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223亿元,有效期3年,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并表附属机构,具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70亿元,其中,主体授信额度150亿元,用于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20亿元,用于非保本理财项下各类投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53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托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相关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Paul M.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林华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和董事会审批等程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21-010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

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法人(以下简称“阳光系列关联法人”)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85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72亿元,有效期3年。关联董事林腾蛟先生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357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85亿元,用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阳光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16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10亿元,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额度15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72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理财、资金业务、债券承销、信托与私募服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本次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超过公司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福建阳光集团成立于2002年2月,法定代表人吴洁,注册地福州,注册资本人民币79.6亿元,股东结构为:阳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3.88%、吴洁43.75%、林雪莺10.26%、福州融星捷投资有限公司1.71%、福州铠盛惠投资有限公司0.40%。根据吴洁与阳光城控股实际控制人林腾蛟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吴洁合计享有福建阳光集团89.34%的表决权,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腾蛟与吴洁系一致行动人。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福建阳光集团是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的子公司。阳光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林腾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40%的股份,向公司派驻董事林腾蛟先生。阳光控股以及林腾蛟先生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福建阳光集团等阳光系列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7日追加给予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40亿元,变更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合计人民币412亿元,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20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92亿元,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

由于原审批额度即将于2021年6月30日届满,本次重新核定给予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357亿元,有效期3年,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85亿元,用于福建阳光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开展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其中主体授信额度160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10亿元,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额度15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172亿元,交易类别包括结构性存款及理财、资金业务、债券承销、信托与私募服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相关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与阳光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Paul M.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林华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