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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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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9版)

(3)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4)支付利息

2、2020年偶发性关联交易

立业集团于2019年3月份购买本公司发行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林证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为100万元整。该计划已于2020年7月清盘。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立业集团成立于1995年4月13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立,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华润置地大厦C座3501。经营范围为:投资电力行业、新能源行业和高科技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软件、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新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从事生物医药科技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截至2020年9月30日,立业集团总资产5,239,767.54万元,净资产2,027,132.57万元,2020年1-9月实现净利润155,442.81万元(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2、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怡景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6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则胜,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路38号一楼。经营范围为:瓶、桶装纯净水及瓶、桶装矿物质水生产、销售;国内贸易;农业技术的研发。截至2020年9月30日,怡景公司总资产776,056.57万元,净资产605,478.54万元,净利润5,663.54万元(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3、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格玛公司”)

希格玛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4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钟纳,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航天立业华庭综合楼1108室。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及配件、自动终端产品,通讯设备、网络设备(以上各项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进准字第[2001]1674号《资格证书》规定经营)。截至2020年9月30日,希格玛公司总资产405,360.95万元,净资产324,667.00万元,净利润4,752.67万元(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4、天津市立德汇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立德成立于2006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邓奇能,住所为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A308室。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截至2020年9月30日,天津立德金总资产28,091.34万元,净资产28,202.48万元,净利润0万元(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5、除上述第1项至第4项关联方以外,其他关联方符合《上市规则》第10.1.3条及第10.1.5条规定。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立业集团、怡景公司、希格玛公司均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符合《上市规则》第10.1.3条 第(四)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天津立德是希格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希格玛公司持有天津立德85%股权,符合《上市规则》第10.1.3条 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其他关联方符合《上市规则》第10.1.3条及第10.1.5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预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过往的交易均能正常履约,各关联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具体定价依据如下:

1、为关联方提供证券承销、保荐与财务顾问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经公平协商收取;

2、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经公平协商收取;

3、根据日常业务开展需要,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经公平协商收取。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预计的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公司根据业务正常开展需要,新签或续签相关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合理的收益;

(二)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水平进行,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可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核查意见,可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21-00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利润分配比例: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1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169786_B01号】,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2,496,331.45元,基本每股收益0.30元。母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717,427,519.35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股利分配政策,母公司净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准备金后可以向股东分配。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合计215,745,947.47元后,2020年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596,750,383.98元。

为积极回报公司股东,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现有总股本2,7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1元(含税),实际分配现金红利为245,700,000.00元,占公司2020年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2,496,331.45元的30.24%,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对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该方案严格遵循了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后续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内容。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已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对知悉本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备案登记。

3、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21-00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简称准则第21号),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本公司依据准则第21号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第21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国家财政部对于准则第21号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该准则基本沿袭了现行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根据财政部规定,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第21号。本公司已经进行了详细评估,上述修订的采用,会增加本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但不会对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使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