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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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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1-011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公司4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胡明明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晓磊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煜、楼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1-012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 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3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二位股东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上述核查对象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披露、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1-013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海”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明明召集和主持,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4月16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3.60元/股,授予20名激励对象共计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1-014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947.00万股的0.2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4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0)。

4、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4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2)。

5、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6日,并同意以3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6日,并同意以3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6日,同意以3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16日

2、 首次授予数量:15.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947.00万股的0.26%

3、首次授予人数:20人

4、首次授予价格:33.60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3.6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无董事参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对首次授予的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首次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32.70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3.50万股,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德林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三)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

(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五)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1-015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海”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13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快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16日,并同意以3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1-016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林海”)核心技术人员、工艺主管曹泽磊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相关职务,并于近日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曹泽磊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经公司研究决定,曹泽磊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工作由徐项哲先生负责,曹泽磊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

一、曹泽磊先生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曹泽磊先生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并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

曹泽磊先生于2016年7月就职于公司,担任公司研发中心工艺主管。于2004年9月至2008年12月,在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分厂担任副厂长;于2008年12月至2014年3月,在中粮生化泰国有限公司环保分厂担任厂长;于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在康达(东营)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康达环保(宿州)水务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副厂长。

根据公司与曹泽磊先生签署的《保密协议》,曹泽磊先生对其知悉公司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保密内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揭示,不得私自窃取公司配方或复制公司的非公开性文件、资料,并在离职二年内承担保密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泽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及董事会对曹泽磊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一)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工作和专利情况

曹泽磊先生担任公司研发中心工艺主管,任职期间主要参与了“表层水体藻源性颗粒有机物高效分离与处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原位加压控藻技术与装备研究”、“压力控藻整装成套技术研发与示范”、 “藻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一藻泥深度焚烧处理技术装备研究”、“富营养化水体水质提升技术集成装备应用研究开发”等项目的研发。曹泽磊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在研项目及核心技术的推进和实施,公司已安排徐项哲先生接任相关研发工作,徐项哲先生拥有丰富的开发经验,具备接替曹泽磊先生工作的经验和能力,相关简历详见“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泽磊先生工作期间作为非单一发明人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25项,外观专利1项,已受理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12项,不存在作为单一发明人申请并取得任何专利。曹泽磊先生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曹泽磊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核心研发人员情况

公司在多年的研发创新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以核心技术人员为研发带头人的研发团队,具备持续创新的人才基础。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37人及49人;截至2019年末、2020年6月末核心技术人员均为7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核心技术人员为6人。具体人员如下:

(三)持续研发能力

自在科创板上市至今,除曹泽磊先生的离职外,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离职情况。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曹泽磊先生已完成工作交接,其离职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工作的平稳衔接,经公司研究决定,曹泽磊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具体工作交由公司徐项哲先生负责,徐项哲先生简历如下:

徐项哲,男,199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学历。2015年8月至2020年2月任职于无锡村田电子有限公司资材管理科,担任采购员。2020年3月至今任职于无锡德林海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2021年3月起代理德林海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在德林海工作期间已负责并主持建设深潜式高压控藻井2座,沉降式原位收集装置2座。

目前,曹泽磊先生已完成与徐项哲先生的工作交接,公司研发团队仍持续投入对公司产品与技术的研发工作,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

四、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德林海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曹泽磊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其负责的业务管理、研发工作交由公司徐项哲先生负责,其离职不会对德林海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目前,德林海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曹泽磊先生的离职未对德林海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上网公告附件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