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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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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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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发生上述1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2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合格

公司按照《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绩效评价。个人绩效评价包括五个等级:A、B+、B、C、D,对应不同的股票期权解锁比例。其中考核结果为A、B+、B的激励对象为年度考核合格,激励对象解锁比例根据个人年度绩效目标、年度关键任务的综合结果进行浮动,对应的解锁比例为70%-100%,考核结果为C的激励对象对应解锁比例为50%,考核结果为D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锁。

4、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营业收入”指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上述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业绩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八节 本激励计划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 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与授权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节 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及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公司对于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遵循的主要会计政策如下: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以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授权日会计处理:公司在授权日不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S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4月1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9.49元/股(2021年4月1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假设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所在期间匀速行权,股票期权的剩余年限分别为1.5年、2.5年;

3、历史波动率:47.28%(公司股价5年年化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收益率:2.65%、2.79%(同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由于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较小,因此不考虑股票期权行权时对公司股本的摊薄效应。根据上述参数,对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的理论价值为48,321万元。

各行权期的期权价值情况如下:

待相关股票期权授予时,公司将根据授权日的相关参数进行正式测算。预留股票期权费用待该部分权益授予后再进行处理。

三、股票期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上述测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成本为48,321万元,若与授予的股票期权相关的行权条件均能够满足,则上述成本将在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进行摊销。

假设2021年5月31日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则公司将从2021年6月开始分摊股票期权的成本,具体分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业绩考核不能达标、激励对象因故取消期权等情况,将造成部分期权的注销,因此上述期权费用为基于测算时点的最高值。若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第十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节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专业意见。

3、公司因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承诺在此情形下的全部行权和未行权利益返还公司。

二、公司变更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发表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会应重新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2、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子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相关权益完全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3、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其持有的股票期权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的限制。

4、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激励对象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等原因而被公司或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况。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第十二节 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权或者不行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并及时提交申请交付行权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纠纷或争端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节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41 证券简称:歌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3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5月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2、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王琨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2003年4月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2010年1月起任清华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研究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项目主任。多次荣获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学优秀奖。现兼任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曾任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在财务、审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王琨女士已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3、重要提示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发表任何意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歌尔股份

股票代码:002241

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滨

董事会秘书:贾军安

公司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

邮政编码:261031

公司电话:0536-3055688

传真:0536-3056777

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goertek.com/

公司电子信箱: ir@goertek.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公司股东征集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股票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三)本征集投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1年4月16日

三、拟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4月27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截至2021年4月27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

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4、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5、2021年4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1、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4、2021年4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其中,信函以公司证券部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证券部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

收件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61031

电话:0536-3055688

传真:0536-3056777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

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17: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 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征集人:王琨

2021 年 4 月 16 日

附件: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是在对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本人亲自(不包括网络投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21年5月7 日召开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