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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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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21一009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 2021年 4 月16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许锡忠先生和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宗宣达”)、第五大股东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国中安”)通知,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诉上述股东质押式股份回购纠纷二审一案(详见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 2020一008 号公告、2020 年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 2020一033号公告),许锡忠先生、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于近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甘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涉诉股东之间的关系

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07,387,072 股份,并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和第五大股东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 326,432,922 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 28.14%,为三峡新材的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 裁定主要内容

上诉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深圳滕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中请,经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许锡忠、深圳滕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提出缓交、免交诉訟费申请未获准,经催缴,在限定的期间内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深圳滕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涉诉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质押,公司并就质押事项发布了公告。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179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一审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许锡忠先生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其资产导致其无法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不批准其缓缴诉讼费申请违反了国家规定,(2021)甘民终 179 号民事裁定书以此裁定其自动撤回上诉侵犯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4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