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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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1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4,052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受理时间及机构:2021年4月12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中院”)递交起诉状。4月19日,公司收到了呼伦贝尔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案号为(2021)内07民初28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或申请人:

原告(申请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聪,职务:董事长。

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岳晓峰、张书然负责代理本案。

(2)被告或被申请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行长。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公司请求事项:一是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返还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G6-105号房产(建筑面积约1,175.7平方米);二是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赔偿占用案涉房屋损失2,900,000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按月租金10万元计算)及自2021年3月23日至被告实际搬出之日的损失(按月租金10万元计算);三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6)黑执30-7号以物抵债裁定书,公司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取得了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包括案涉G6-105号房产)所有权。

2019年7月29日,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搬出的律师函。2019年8月4日,被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中止案涉G6-105号房产的执行。2019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执异37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异议申请。

2019年12月12日,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告称其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之时方得知房产争议之事,其未过法定提出执行异议期限,请求撤销(2019)黑执异371号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30-6号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黑执30号结案通知书。202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4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复议申请。

2021年3月1日,公司再次向被告发函主张权利,被告仍拒绝搬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即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1-01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披露了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起诉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89,914,654.64元人民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18-026号)。鑫都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锦宸集团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公告编号:2018-030号)。鑫都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9-010号)。鑫都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编号:2019-035号)。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鑫都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内07执恢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写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责令鑫都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0,572,284.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032,309.22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09,010.00元。

(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责令鑫都公司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鑫都公司仅对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案件刚进入恢复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