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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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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8版)

本公司主要从事焦炭、煤焦油加工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原料煤是公司的重要原料。由于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山西焦煤集团属于省国运控股企业,因此公司向省国运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均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将与关联方签订相关购销合同。

(三)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适当调整了关联方购销单位和购销数量,全年向关联方采购原料、销售部分产品及接受劳务等的实际关联交易金额为47.09亿元,在2020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金额47.05一83.58亿元的指标内。

(四)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

2021年,面对焦化行业市场较大的不确定性,为稳定公司原料采购、拓展产品销售,公司适当调整和充实了关联购销的品类,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48.3一82.61亿元,其中:原料煤的预测单价为1050一1450元/吨,其他原料及产品以均价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

注册资本:500亿元

法定代表人:郭保民

主营业务:根据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及相关业务;国有股权持有、投资及运营;资产管理及债权重组;企业重组及产业并购组合;企业及资产(债权、债务)托管、收购、处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投融资;投资咨询;产业研究;金融研究;财富管理;物业服务;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经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服务业项目运作;经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与运营活动等。

2、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

注册资本:1,062,322.99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建泽

主营业务: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煤炭销售、煤炭技术开发与服务等。

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3、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5年

注册资本:205,681.3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世红

主营业务: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技术进口及自产产品和技术出口,焦炭、合成氨、尿素生产等。

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山西物产民丰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林财

主营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丙酮、甲苯、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甲醇、煤焦油、燃料油(闪点〈60℃)、石脑油、洗油、乙醇、苯酚、氟硅酸钠、煤焦沥青、马来酸酐、粗蒽、甲醛溶液、邻苯二甲酸酐、氢氧化钠、乙酸、萘、硝酸钠、亚硝酸钠的批发(无储存);塑料及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配件、生铁、普通机械设备、电器产品、仪器仪表、桶装润滑油的销售等。

5、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

注册资本:53,756.7万元

主营业务: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经营管理;焦炭、焦化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仓储、信息服务;型煤、型焦的生产、运输、销售、仓储。焦化设备及焦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开发、经营等。

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山西省焦炭集团经销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常卫东

主营业务:煤炭、煤制品、焦炭、钢材的销售与市场信息服务;冶金炉料、辅助原料、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焦化设备、建材(除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装潢材料、土产日杂、服装、纺织品、工艺美术品、农副产品(除专控品)的销售;企业营销策划、煤焦新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7、山西焦煤集团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

注册资本:32,9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高荣

主营业务:农业种植、养殖、观光;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农产品加工;煤炭、焦炭、煤制品、钢材、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稀贵金属)、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铁矿石、生铁、铁合金、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等销售;

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山西省焦炭集团吕梁焦炭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伟奇

主营业务:与焦化相关的科技开发、技术引进和信息服务;销售:焦化设备、建材(不含原木、河道水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

控股股东: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

注册资本:1,17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新军

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管道工程、来料加工;压力容器制造、机械设备维修修配;生产、销售:混凝土;销售:机电设备;装卸、搬运服务;混凝土搅拌车及混凝土输送泵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压力管道安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

股东情况: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99%,本公司持股44.14%,自然人股东持股10.87%。

(二)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制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其签定相关购销合同,对发货单位、数量、供货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商务纠纷等给予详细规定,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向关联方采购原料(煤、煤焦油、粗苯等),能优化公司原料来源,稳定公司的原料供应渠道;向关联方销售部分产品,有利于拓展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货款回收率,加快资金周转率。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21-016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司执行财务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并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以前年度及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议程序

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租赁准则规定,公司主要调整以下内容:在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财会〔2018〕35号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公告编号:2021-02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特定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建信基金公司-民生-华鑫信托·慧智投资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1号计划”)持有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建信基金公司-民生-华鑫信托·慧智投资2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2号计划”)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建信基金公司-民生-华鑫信托·慧智投资3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3号计划”)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1号计划、2号计划、3号计划均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管理,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8,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1%。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0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号): 1号计划、2号计划、3号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8,8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1%。2021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建信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上述减持计划区间已届满。1号计划、2号计划、3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36,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其他方式取得”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特定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注:上表中1号计划、2号计划、3号计划在2020年10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300,000股;1号计划在2020年11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36,300,000股。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4/20